夫妻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老人该不该有探视权?
父母双方产生离婚纠纷后,关系急剧恶化,很有可能造成的结果是,一方取得孩子抚养权后,千方百计地拒绝对方及其家人对孩子的探视。
武汉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对老夫妇,因为儿媳拒绝其探视孙子而将她告上了法庭。
老人的儿子于2012年同女方结婚,不料次年儿子坠楼身亡。老夫妇同儿媳因为儿子的死因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一次探视孙儿的过程中,双方再度产生摩擦,媳妇一气之下拒绝了老人的探视权。
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时,老人要求每个月能有三次探望孙儿的机会。而女方这边认为,爷爷奶奶的行为影响到了她的生活,希望法院能驳回公公婆婆的诉讼请求。而我国的婚姻法对此明令保障了离异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或母方的探视权。但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视权问题,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排斥或禁止。
因此在上述离婚纠纷案件中,其实双方诉求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法官最终是支持了老人的探望权,判决内容为每月可以探望一次,时间为6个小时。
关于夫妻双方产生离婚纠纷后,老人到底能不能探视孙儿的问题,我认为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尊重孩子的意愿。
虽然父母产生了离婚纠纷,但仍然需让孩子平等地享受到双亲的关爱,而不是让孩子接受“你只能选择一边”的单亲设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离异家庭的子女像正常孩子一样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