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从而导致我国的离婚纠纷的诉讼数量也是水涨船高。在这些离婚纠纷中,35岁-37岁是主要群体,这一部分群体往往有稳定事业和固定资产,诉讼时围绕资产产生的车贷房贷投资等各类债务产生的争议自然也是极难认定,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也是不断发生。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离婚纠纷时,第一,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共同签字,夫妻另一方追认了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我们首先要牢记“共债共签”。当你产生借贷关系时,如果对方是夫妻,最好是让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形成共债共签。为了避免之后的麻烦,尽可能在事前做好准备,所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很有必要。做此规定主要是有利于保障知情权,同时也可以避免事后无法举证的困难。
第二,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特别是数额非常大,以至于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范围,对于此种情况的认定,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是用在家庭生活需要上呢?根据有关调查结果可知,家庭消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等等八大类。具体的可以参考上面所说的来认定,同时还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生活以及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等进行辅证。
对于超出家庭所需的债务,就需要相关证据举证说明。即如果能够证明对外所负的债务使用在共同的生活以及经营等之类的方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