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因欠缺结婚的合意,受到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不同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其婚姻关系的权利,但如果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当事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夫妻一方因被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自由是双方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逼迫和干涉。因受胁迫而结合的婚姻,受胁迫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法律赋予了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
一般来说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是婚姻当事人。提出的时间应该在该胁迫的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撤销请求权因法定的经过而归于消灭,逾期不行使,可视为默认的放弃。
从法律意义上说,婚姻被撤销后自始就不存在法律效力,不视为夫妻。同居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时,婚姻此时不会受到任何的保护。人法院会将生效的判决寄送给当地民政部门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在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自己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