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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民法典》中的彩礼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3次举报


《民法典》颁布后,我身边接触最多的武汉婚姻案件莫过于彩礼是否退还。近日一则某地新郎因“上头礼”衣服型号买小被拒接亲并退婚的新闻登上热搜。事件本身我们不做评价,但退婚随之而来的便是“彩礼”退还问题。那么彩礼应该怎么退?退多少呢?今年初《民法典》正式实施,而其中关于“彩礼”的规定会告诉我们答案。

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在我国历史久远。从先秦时代起,传统婚礼程序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征即男方家将聘礼送给女方家。近年来武汉婚姻案件中彩礼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原因在于男女比例失调,致使彩礼金额日益高涨。

在武汉婚姻案件中,我们可以引用民法典这样一条规定:禁止借婚姻之名来索取财物。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最常见的就是索要彩礼的现象。彩礼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是一种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但是对于武汉婚姻案件里彩礼是否返还,民法典同样也做了规定。出现以下的情况,这种返还彩礼的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此,在武汉婚姻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关于彩礼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实都没有出现新的变化,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彩礼问题,只规定了不能借婚姻之名来索取财物,到底哪些情形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最终还是交由法官具体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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