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以后,我身边接触最多的武汉婚姻案件莫过于彩礼是否退还。近日一则某地新郎因“上头礼”衣服型号买小被拒接亲并退婚的新闻登上热搜。事件本身我们不做评价,但退婚随之而来的便是“彩礼”退还问题。那么彩礼应该怎么退?退多少呢?今年初《民法典》正式实施,而其中关于“彩礼”的规定会告诉我们答案。
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在我国历史久远。从先秦时代起,传统婚礼程序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征即男方家将聘礼送给女方家。近年来武汉婚姻案件中彩礼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原因在于男女比例失调,致使彩礼金额日益高涨。
在武汉婚姻案件中,我们可以引用民法典这样一条规定:禁止借婚姻之名来索取财物。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最常见的就是索要彩礼的现象。彩礼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是一种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但是对于武汉婚姻案件里彩礼是否返还,民法典同样也做了规定。出现以下的情况,这种返还彩礼的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此,在武汉婚姻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关于彩礼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里,其实都没有出现新的变化,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彩礼问题,只规定了不能借婚姻之名来索取财物,但到底哪些情形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最终还是交由法官具体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