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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特别限制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7次举报

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的婚姻关系的解除附加了一定的条件:

一是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规定这一条,主要是为了保证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保证国防的稳固。要注意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不受此限制,应按一般离婚处理;征得军人同意,并不等于军人不同意就一定不能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要通过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做好思想工作,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离婚。

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男方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期间届满后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不离婚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女方与他人通奸致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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