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人身自由和权利的条款无效。若忠诚协议涉及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因身份权的法定性,协议应被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违反协议一方允许对方伤害身体、丧失子女抚养权甚至探视权的内容。还有约定失去离婚自主权,如主动提出离婚者,需对另一方进行赔偿。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已经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边界,人身权系形成权,专属性、排他性决定着人身权不可放弃。因此,这种约定违背了人身权的权利基本属性,违反了法律中对婚姻自由、监护权、抚养权、探望权等禁止性规定,即人身权的法定性阻却了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约定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致认为人身性夫妻忠实协议由于违反人身关系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而一般无效。
2.原则上约定财产权利的条款有效。若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主要以处分财产的方式承担,即涉及金钱给付、财产放弃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调整。一是涉及金钱给付的忠诚协议,在一方存在不忠行为时,应给予合理的金钱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该忠诚协议有效。常见的协议约定为“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3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是该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合,是否公平、合理,在约定过高时,法院如何适当调整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涉及财产放弃忠诚协议,即过错方需要放弃或部分放弃个人婚前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上述案例涉及的情况,笼统约定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或净身出户。与金钱支付的方式承担责任不同,财产放弃是对个人婚前或婚后的所有财产权的放弃。这种协议的履行对违反协议的一方,明显不公平,甚至导致困难的情况。此时,应当对忠诚协议进行有效的认定,需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程度。对于同时包含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忠诚的协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