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女)和黄某(男)于2000年结婚。从03年10月开始,黄某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徐某争执不下。2005年1月初,黄某提出离婚,徐某看其态度非常坚定,再纠缠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就同意了黄某的离婚要求。经协商,徐某和黄某于2005年1月底到民政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黄某即与小他十多岁的刘某结婚。2005年3月初,徐某偶然得知黄某从2003年5月就开始和刘某非法同居,此时徐某才明白黄某要求与其离婚的真正原因。听朋友说,因一方非法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现在徐某与黄某离婚已经几个月了,请问徐某还能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黄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分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以上所述,徐某与黄某离婚时,并不知黄某已与刘某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放弃请求赔偿”的情况。徐某与黄某是在今年1月份到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到现在也只不过几个月的时间,尚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的期间之内。综上所述,如果徐某有证据能够证明黄某与徐某离婚是因黄某与刘某非法同居所致,那么虽然黄某与徐某已经离婚数月,徐某现在仍然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黄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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