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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五)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4次举报
      所以,给付型得利返还请求权意义上的给付,是有意识地、有目的地使他人财产增加。具体来讲,首先,增加他人的财产,是指通过事实行为使他人财产增加,如劳务;其次,增加他人财产必须是有意识地增加,例如甲误认为乙的房屋为己所有而修缮,因无增加他人财产的意思,不能依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而只能依照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最后,给付的目的是增加财产。例如在缩短送交情况下,乙购买甲的货物,而乙又将之出卖给第三人,于是乙让甲将货物直接交付给第三人,甲在交付时,并没有使第三人财产增加的目的指向,其给付还是为了使乙的财产增加,所以甲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给付,而只有所谓的给与(Zuwendung)。

  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况下的给付之目的,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或者类似于法律行为的行为,那么在当事人的给付目的指向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根据受领人客观视角予以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给付目的指向的要素使得给付与法律上原因产生了必要的关联。得利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如果合同消灭或者无效,给付也就没有了法律上原因。
  给付概念中的目的指向还可以被用来确定当事人,尤其是在三人型不当得利关系中,通过目的指向,可以确定谁得向谁请求返还。如果当事人给与受领给付人时没有目的指向,那么此后,针对受领人,该当事人不可能是得利债权人。具体如甲指示自己开户的银行乙,向其债权人丙支付10000元。转账之后发现,丙所主张的债权不存在。乙的目的是向甲进行给付,对于丙,银行并没有给付目的,所以,此时乙不能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不过,在甲与丙之间的关系中,甲是有给付之目的的。所以,甲可以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另外,给付的概念还具有区分给付型与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功能。比如甲在知道真实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为了出卖他人之画,而装饰该画。虽然甲是有意识地使所有权的财产增加,但财产增加并不是其目的指向,甲也不是在履行义务,也不是为了赠与。此时的得利返还请求权不是给付型的,不因为失败的财产移转而须进行返还。
  3.因果关系的不必要性
  由于中国法上坚持得利与使他人受损要件并存,所以一般会认为,二者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利是他方受损的原因。但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况下,通过给付概念即可以替代给付与得利之间的因果关系,无须独立的因果关系要件。值得注意的是,第122条中的“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在第985条被改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去掉了“因”字。这也表明,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况下,不再需要“因果关系”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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