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通过客观说,完全可以解释给付的法律原因。只要债之关系存在,受领人就应该受领该给付,并可以保有该给付。例如:债务人支付两次价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第二次支付的价款,因为债的关系经过第一次给付,已经消灭。如果此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恰好享有到期债权,就可以抵销,第二次给付就不是没有法律根据了,因为给付受领人自己将该给付归入债的关系。在此,不能认为是自己通过相应给付目的创设了法律根据。 具体来讲,在非债清偿情况下,无法律上原因是指在给付那一刻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在存在持续抗辩权而清偿的情况下,无法律上原因是指给付人本来不是必须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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