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得利债权人得向无法律上的原因,致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的人,请求返还得利。据此,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他方受到损害、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规则过于一般化,落实到给付型不当得利,还应当进一步具体化。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 1.“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首要构成要件,是得利债务人的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而没有法律根据,也被称为没有法律上原因。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特征在于给付,而给付是有目的或原因的,所以,在原因丧失或目的丧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况下,没有法律根据的涵义是没有法律原因。有疑问的是,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这里的法律原因是什么。 比较主流的学说为客观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因在于有效债之关系的存在,基于该债之关系,受领人得保有该给付。王利明教授即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构成无法律上原因。至于进一步认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无道德上义务,应当是指排除基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的情况,在履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得排除返还得利之义务;反面推知,不是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就可以请求返还。这样的推理并不符合逻辑。依照法工委的解读,没有法律根据是指欠缺给付目的,法律根据的内容就是给付目的的内容,是给付所关联的债的关系及其缘由;而所谓缘由,是指给付人欲将其给付与哪个债的关系发生关联的缘由,主要指履行目的。其实,法律根据的射程不会达到给付缘由或者给付目的的层面,给付目的层面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中的“给付”所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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