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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一)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9次举报
引 言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使不正当的财产移动恢复原状,服务于矫正正义(ausgleichende Gerechtigkeit),对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以及法律规则具有补充功能,解决这些法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并排除不公正的结果。可以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法律体系中的潜流,最终要“接住”民法中请求权基础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边界何在,最终还是取决于合同法、侵权法、无因管理、连带债务以及物权法上请求权基础的构建及其适用范围。
  《民法典》总则编第122条以及合同编第985条以下,总计有5个条文,规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规范。其中,第122条与第985条的表述比较类似,哪一个条文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一般规定呢?在体系上,第122条规定在总则编,属于债的发生原因规则;而第985条规定在合同编。不过,第985条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定不当得利返还的排除规则,具体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而这些排除规则只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尤其是非债清偿类型的不当得利。所以,第985条应当主要针对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一般基础。由此反推,第122条应当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一般基础。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只能适用第122条。
  此外,《民法典》还比较分散地规定了若干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特别规则,比如无效、可撤销合同的返还规则、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规则、添附或者无权处分情况下的返还规则。所以,在教义学上,目前首要的工作是发现与整理《民法典》中隐藏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体系。具体分析,哪一条文是一般性的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哪一条文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规范,哪一条文是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其中又有哪些条文是特别的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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