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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四)

作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浏览:226次举报

  离婚协议如约定一方特定财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一方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指定财产;如约定双方特定财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双方分别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指定财产之二分之一份额。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属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与其他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相比,其特点在于:(1)属附随合同;(2)第三人为子女;(3)如约定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则合同双方均须向第三人给付。那么,夫妻一方或双方协议离婚后,不向子女为协议允诺之给付,作为第三人的子女有无给付请求权就成为需要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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