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武汉离婚律师,武汉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房产分割,子女抚养,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的效力(二)

作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浏览:194次举报

 案例:2005年3月,承某(男方)与黄某(女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但登记在承某名下的1831.01平方米厂房归儿子(已成年)所有。后承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儿子遂以上述离婚协议为依据,将承某、黄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厂房归其所有。

丁嫣律师婚姻家 已认证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0.2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0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8280分 (优于99.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481篇 (优于99.7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71116 昨日访问量:16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