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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2次举报

       在离婚后判处孩子归属权时,根据长期的实践以及《婚姻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上是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在判处孩子归属权问题时又划分了两种情况,分别是2周岁以下和2周岁以上的。

   (一)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11日颁发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2周岁以上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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