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蒋某系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人罗某独自前往深圳工作,二人感情逐渐恶化,期间被害人蒋某多次提出过离婚。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罗某从深圳回家后发现家中有保胎药、怀孕化验单等物品,遂怀疑蒋某有外遇。次日17时许,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罗某拿起家中一根木棍击打蒋某的小腿,其女儿听到母亲蒋某的哭喊声便使劲敲门,被告人罗某才停止殴打并逃离现场。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双下肢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四肢长骨(双侧腓骨)两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支付被害人蒋某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蒋某对被告人罗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罗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案件是由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支付被害人医药费,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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