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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权人结婚,债务就能一笔勾销?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3月23日分类:案例浏览:164次举报

  2019年初,开店的已婚刘女士偶遇陈先生,有种一见钟情感觉,随后二人频繁交往。同年3月,刘女士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多次向对方借款51000元。6月初,随着与陈先生情感升温,刘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一个月,陈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44500元。陈先生的大方,让刘女士决定“以身相许”,并火速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陈先生通过微信又多次转账给刘女士34500元。七夕节,为表心意,陈先生将此前51000元欠条还给刘女士。好景不长,二人出现矛盾,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借款人欠债,与债权人登记结婚,债权债务关系能否就此消灭?

    答案是否定的,不消灭,离婚后仍需偿还。法院认为,陈先生给付刘女士的款项可分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的51000元欠条,二是婚前陈先生主动转账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34500元。其中,出具51000元欠条,原为民间借贷,婚后陈先生将欠条返还给刘女士,该行为应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条件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婚后双方不久即离婚,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状态,故赠与条件不成就,刘女士应偿还这笔债务。关于婚前主动转账44500元,在法律上应属于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前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女士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女士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女士用陈先生婚前财产清偿其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关于婚后转账34500元的性质,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先生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准予离婚的同时,还判决刘女士返还陈先生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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