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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线路老化 房主担责三成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案例浏览:352次举报



 

  时值冬季,吴某租赁黄某闲置农房一套,租赁期间吴某多次超电路负荷使用电烤火炉,导致房屋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案件,考虑到房屋因自身线路问题导致消防缺陷的事实,维持一审法院判令房主黄某自担30%责任的判决。

  2018年2月,吴某在其承租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合溪镇某村的农房中,因用电不当引发火灾,造成房屋及室内财物毁损。就赔偿问题,吴某与房主黄某未能协商一致。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包括房屋损失、房内财产损失等共计30万余元。

  原告黄某诉称,其房屋在承租给吴某期间,发生火灾而造成租赁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应由承租人吴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吴某辩称,其租赁的房屋修建于20年前,房屋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新置换,致使本案火灾的发生,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不排除偏房卧室的中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承租人吴某居住的正是偏房卧室。吴某系自行拉线接用电烤火炉取暖。在发生火灾当月,该房屋用电量高达1205度。因此吴某应当对本案火灾的发生承担责任。但考虑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该房屋确实存在缺陷,加上房主黄某自己也陈述该房屋始修建于1998年,并于2015年7月进行改扩建,在改扩建时,并未对该房屋的线路进行更新置换。该房屋线路老化存在消防隐患,具有发生火灾的重大风险,故作为房主的黄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鉴定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财产损失共计20万余元,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由房主黄某自担30%的责任,即6万余元。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三中院。重庆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转自中国法院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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