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被告武宁县某酒店自愿赔偿原告张某某7幅摄影作品各项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万元,张某某许可武宁县某酒店在其经营场所继续永久使用涉案摄影作品。
原告张某某是江西九江的一名摄影家。2019年年底,张某某发现被告武宁县某酒店在其酒店大堂、吧台、包厢内外墙、餐具中大量侵权使用了其拍摄的“西海游龙”“万绿丛中一点红”等7幅摄影作品。2020年8月,张某某指出了武宁县某酒店的侵权行为,并要求不得使用其侵权照片未果后,张某某向九江中院提起了诉讼。
九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7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武宁县某酒店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酒店中使用其摄影作品,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承办法官在庭前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耐心细致做好释法析理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武宁县某酒店自愿赔偿原告张某某7幅摄影作品各项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许可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继续永久使用涉案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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