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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9次举报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项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在离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一经达成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呢?


1
对离婚协议的达成问题

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离婚协议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经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离婚协议也不可能生效。


2
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离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为婚内离婚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以达成离婚为基本目的。婚内离婚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协议,其生效的先决条件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因此,该协议并非自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离婚协议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当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时,可视为条件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因此生效。生效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另外,对于经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性质依然是附条件的协议,双方签字后成立,完成协议离婚后生效。公证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离婚协议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诉讼离婚的直接依据呢?如:夫妻双方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而自行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之后双方又和好未能离婚,共同生活若干时间后再次发生矛盾才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一方要求按照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分配财产。显然,之前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除非另一方当事人也明确表示对该份协议予以认可,否则,该份协议不能作为诉讼离婚的直接依据。


3
婚协议中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确认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上述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经济帮助条款等条款的效力并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仍然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不成就时,均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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