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收取定金却将房屋卖他人法院调解化纠纷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案例浏览:249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郭元君 涂浩)  收取卖房定金后却将房屋出售他人,张先生为此将李先生、赵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张先生与李先生、赵女士自愿达成李先生、赵女士给付张先生4万元的协议。                                        

  2012年6月,张先生欲购买李先生名下的房屋,遂将3万元定金给付赵女士。后李先生将房屋卖与他人。

  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李先生、赵女士违约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故要求判令二人依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李先生、赵女士辩称,自己告诉张先生卖房是为了买房,张先生如能一次性全额付款,自己愿意把房屋卖给张先生,张先生说实在没有办法一次性全额付款。自己要把押金退给张先生,将房屋卖给别人,不能因为张先生付不清房款而影响自己卖房,但张先生不同意把定金取回。现不同意张先生诉讼请求,同意退还张先生3万元定金。

  庭审中,张先生称交定金是双方协议一致,7月底之前给100万元现金,剩下的82万贷款,李先生、赵女士十一时腾房。李先生、赵女士则称,交定金时只有赵女士在家,张先生与赵女士协商好交了定金后一个星期付款,赵女士讲明不能耽误自己买房,自己必须拿卖房的钱才能买房,张先生同意凑钱,赵女士才留下了张先生的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在二中院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法官释法:所谓定金罚则,即是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的定金是属于订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现在双方已经达成了定金合同,但没有就购买房屋达成一致,无论卖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卖房合同已不可能实现,且该卖房合同的实现并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不能履行,故应该适用定金罚则,李先生、赵女士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处理了该案。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5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180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5%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31330 昨日访问量:17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