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中常见的约定的情形
李某(女)与麻某于2011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麻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固定支付1500元人民币,麻小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麻小某因生病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2年麻小某参加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2013年麻小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某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每月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相应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后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增加每月抚养费、医疗费及围棋教育费的诉求,但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因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缺乏技术性的妥善约定,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抚养费纠纷,本案法院虽然支持原告增加每月抚养费诉求,但生活中,因为子女教育,各种兴趣班、辅导班都会花费不少资金,本案就没有支持原告某项辅导班的培训费用。现实中,因为抚养费约定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1、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为固定期限固定给付,后因生活物价成本等提高,导致约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照顾被抚养人生活而引起的纠纷。
2、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没有明确约定应包含的具体项目,后因被抚养人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超出约定抚养费数额而引起的纠纷。
3、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的给付期限不能实际涵盖对被抚养子女的支持而引发的纠纷。
二、合理约定抚养费的建议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离婚协议中,可将抚养费的内容作扩大理解和约定。考虑到父母离婚后可能另组家庭,被抚养人有可能得不到传统家庭中父母给予的支持和帮助。为了更大程度帮扶被抚养人成长和减轻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压力,建议离婚协议中可以把被抚养子女成年后婚姻花费作为抚养费的一个项目进行约定。
建议明确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项目范围。如可将被抚养人衣食住行娱乐等生活消费费用全都囊括进生活费;教育费用不仅包含基本的教育学杂费,还应将被抚养人参加兴趣培训班或者辅导班,乃至更高层次的高等教育及出国留学费用涵盖其中。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可按以下标准判决子女的抚养费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协议在约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可以参考以上标准。但有很重要一点需要考虑:现实生活中的经济通货膨胀率。实践中很多抚养费纠纷是因为经济水平变化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引发。建议约定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按期限递增给付,假设现在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在8%左右,双方可按每年5%~15%的水平递增给付抚养费。
(三)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涉外婚姻的(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更适合一次性给付,以防止事后发生纠纷而导致执行困难。
2、一般情况建议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具体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四)抚养费给付期限?
根据《意见》,法院在判定抚养费给付时会参考以下标准: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但在协议离婚中,要考虑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上大学(含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越来越成为适龄青少年的普遍选择,同时也是绝大多数家庭支持子女的选择。建议在约定抚养费时,要明确双方对子女成年后仍进行高等教育(包括大学、研究生、博士)的支持和抚养条款。尤其是在离异家庭中,如果发生冲突直接可导致亲情的反目和对立。
结语
父母离异多少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创伤,双方在约定抚养费时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实际承担能力下,应充分考虑子女成长的实际需求拟定抚养费。
妥善的抚养费协议安排不仅可以给子女创造更轻松健康的成长环境,也可更大程度避免日后让亲情对簿公堂的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