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举 李书潇
2019年8月至9月,未满18周岁的李某某和刘某某伙同他人先后4次窃得他人手机5部,后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及4个月;
2019年4月,未满18周岁的苑某某及杜某某伙同喻某某、付某某等9名未成年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从被害人处取得两千余元,后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3年不等;
2019年10月,已满13周岁的蔡某某实施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随后,大连市公安局发布《收容教养决定书》,认定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决定对其强制收容教养3年……
从盗窃、抢劫到故意杀害他人,层出不穷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引起社会重视,“严惩恶行少年”之类的声音时时响起。笔者却认为,社会应该用正面、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犯罪青少年的未来。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尽可能地正面引导犯错误的青少年,而非一味谴责。
1971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设计编排了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数十名大学生参与了该实验。菲利普在参与者中随机分派狱卒和囚犯角色,将所有参与者安置于精心布置为“监狱”的地下室中,意在观察监狱环境所赋予的角色是否会影响这些大学生的言行举止,探析情境因素是否会改变人们惯常的行为方式和个性。
实验结束后,菲利普根据实验经历写就了《路西法效应》一书,认为人类行为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天性、情境、系统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且后两个因素对人类行为的作用十分微妙,潜在的环境因素常常能够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操纵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使好人莫名其妙就变成“恶魔”。
“路西法效应”对青少年作用更甚,青少年的心理与生理均未臻成熟,更容易受到情境因素的影响,负面、恶劣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往往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切不可随意断言其本性“恶”“坏”,而应该以动态的眼光看待和对待犯错误的青少年,整合多方社会力量加大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力度。
在《路西法效应》一书中,作者在解释监狱实验的结论时,试图以“大染缸”的概念来取代“害群之马”的概念。“害群之马”指的是本性邪恶者,而“大染缸”则将恶行的产生归因于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摒弃了“天性式归因模式”,前者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会相互影响,后者则不仅指个体间的影响、恶行的传染和蔓延,而更多地指向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大环境,强调的是大环境、整体风气和氛围对人的言行、品性的影响。
青少年正是初步积累阅历的阶段,他们对探索世界充满好奇,极易被新鲜事物、奇特言行所吸引,青少年犯罪往往就始于模仿他人的言行举止。当身边围绕着行为不端之人时,“大染缸”就会发挥作用,即使是良善之人也难免会因耳濡目染而走上作恶的道路。
此时,社会需要做的是清理“染缸”,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尽可能地正面引导犯错误的青少年,而非一味谴责。社会应该用正面、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犯罪青少年的未来,不应自始就为其扣上类似“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的帽子,否则无异于为犯罪青少年的改过自新之路添堵。
(作者单位系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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