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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伪造证据,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案例浏览:1968次举报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权人想保住自己的商标,需提供证据证明“在3年之内使用过”。为了保住商标的使用权,部分商标权人不惜伪造证据。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8起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亦是商标权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开出了“罚单”。

事实上,这并非首例。8个月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曾开出一张10万元的大额罚单,一度引发公众关注。

伪造证据索赔被重罚10

41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法院)开出一张大额罚单: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道格公司)在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伪造多份证据起诉他人进行索赔,被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

爱道格公司是一家主营宠物用品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其起诉了3家公司:爱犬岛公司、宠爱公司及天猫公司。其中,爱犬岛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宠物用品的美国企业,宠爱公司是爱犬岛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经销商,并在天猫平台开设了旗舰店,销售爱犬岛公司生产的宠物用品。

爱道格公司诉称,宠爱公司在天猫旗舰店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第14685924号、第15040990号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共计306万元。

爱犬岛公司和宠爱公司抗辩称:其一,涉案商标系原告恶意抢注,其商标权应予以无效;其二,早在原告注册涉案商标前,爱犬岛公司就已在其产品上使用涉案标识,并在中国大陆销售,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其三,原告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因此即使被告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爱道格公司上述两个商标分别注册于20163月和4月,此后曾被多次申请宣告无效。目前又被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爱道格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庭审中,爱道格公司为了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提交了3款宠物用品,并陈述这些产品均是委托案外人淘淘公司生产,同时出示了《委托加工合同》。但法院对3款产品进行查验时发现,3款产品的外包装都存在二次粘贴标签的痕迹,标签制作得也非常粗糙。对此,爱道格公司声称标签系淘淘公司加贴,其对此并不知情。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立即向案外人淘淘公司致函询问相关事宜,淘淘公司也很快回函,表示其从未接受过爱道格公司委托代工上述产品。随后,法官又传唤原告爱道格公司来法院接受询问。面对淘淘公司的回函,原告虽不肯认账,却也给不出合理的说法。

余杭法院的处罚决定书显示,爱道格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331日,余杭法院对爱道格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司法惩罚决定。

在法院发出惩罚决定书的前一天,爱道格公司撤回了对本案的诉讼,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仍然对爱道格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司法惩罚决定。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伪造证据或作虚假陈述妨碍法庭审理的,既可能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增加裁判者查明及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爱道格公司的上述行为,折射出其漠视诉讼制度的自大轻妄,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必须严惩。

8起案件的3个商标权人齐被罚

12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8起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伪造证据被处罚案件,分别为:原告东莞市金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原告姚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毛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6起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张宁表示,这8起案件中,第三人分别为“绿森林小屋”商标、“原晒”商标和“茶马古道及图”商标的权利人。

据介绍,上述涉案商标均被他人提出因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作出对上述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决定。撤销申请人对决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为商标的权利人,亦是案件被诉的第三人,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毛某需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发现,上述8起案件的3个商标权人,在复审期间伪造了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范米多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关涉商标权应否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等商业凭证是此类案件中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关键依据。而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提交了伪证。

“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发票证据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不符。”范米多说。

法院责令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毛某提交证据原件,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这些诉讼主体均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

鉴于8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各罚款1万元,对毛某罚款共计3万元。

上述8起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并未发现伪证问题,作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范米多提醒,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在商标的评审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严格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认定。“最大化地在行政阶段及时实现定纷止争,从源头上减少大量不必要进入诉讼的案件增量,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以及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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