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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必须明确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8次举报


1月4日,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江某坚持表示其所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其中涉及两个问题:艾滋婚姻是否有效?隐瞒艾滋能否得到有效救济?

  首先需要明确,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有3种: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相关精神病。艾滋病不在其内。也就是说,即便江某患有艾滋病,婚姻在撤销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应。

  按照上海闵行法院的说法,若李某只是因为对方患艾滋病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将无法得到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可撤销婚姻情形,同时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无疑是更有效的救济,李某也正是因此得到了法院支持。

  此案件的不寻常意义在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而原告、被告结婚是在2020年6月,是否适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案的结婚时间虽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婚姻状态一直持续到实施之后,就适用于新增撤销婚姻规定。这无疑释放了更加积极的信号,以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完善模糊的界定标准,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

  增加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给无过错方李某提供了选择权。作为被隐瞒方,李某既可以选择撤销婚姻,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江某赔偿;也可以选择坚持婚姻,而非一刀切按无效婚姻处理。对另一方而言,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从婚姻无效情形中删除,保障了重大疾病患者的婚姻权利。与此同时,疾病不是限制结婚条件,但疾病婚可撤销的新规也使得告知疾病成为法定义务。

  自由婚检制度下,为保护个人隐私,检查结果通常只对当事人透露,配偶知情权难以保障。尤其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另一方健康权受到威胁。明确不得隐瞒重大疾病,有力约束了欺诈,在隐私权和知情权中找到平衡。此外,疾病婚可撤销、可要求损害赔偿进一步提高了骗婚成本,将有力震慑隐瞒疾病行为。 (杨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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