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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具体交易谈"合同无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7次举报

素有“退货难”之称的京东商城(下称“京东”)或将迎来新的退换货局面。据《新闻晨报》报道,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京东“退货门”事件作出终审判决,对其网站的一条特殊条款作出“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结论。

“退货门”事件源于2010年7月6日。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在京东购买了一台价值165元的“美的”牌转页扇,随后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遂要求京东退货。但京东方面以发票中的商品名称是“办公用品”不是电扇为由拒绝退货。

为此,该事务所把京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满足事务所换货的要求,并请求法院确认京东网站条款中“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的规定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在该案一审中,法院虽宣布京东应为该事务所调换全新的电扇,但未作出京东方面相关条款无效的判决。为此,该事务所认为其合理要求未获满足,并再次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官亲自对京东的购物流程进行了模拟操作,发现其被质疑的退货条款是该网站主页下方“售后服务”–“退换货说明–“特殊说明”中的第一条。该条款并非针对特定消费者而制订,且其内容不能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此外,法官还发现,客户在京东购物时可以自行选择发票内容。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方应向消费者出具内容真实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显然,京东未做到这一点。由此可见,买卖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院又认定,虽双方未按国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其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同时,京东既已向消费者提供“可任意选择发票内容”的服务,而后又以发票内容与实物不符的理由不予退货,有推卸自身责任的嫌疑。

因此,法院判定,京东不仅要承担电风扇的正常质保,满足事务所退货要求,其网站制订的上述“格式条款”也属无效。

对京东“退换货说明”中的前后矛盾之举,《竞报》援引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饶峙的分析称,京东往往在其网站较为隐蔽和繁杂的地方列出限制性条款,其行为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的嫌疑。

截至发稿时,京东网站上的这则被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依然存在。

律师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成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如下限制:1.符合公平原则2.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此条款进行说明3.不得有第52条和第53条的无效情形4.不得免除提供方责任5.不得加重对方责任6.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7.解释该条款时在通常理解不能时按照有利于对方的原则进行解释。

另外,除了合同法,在其它规制各专项交易的法律中也对格式条款进行继续规制,如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主动进行明确充分的说明和解释并将此作为该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前提,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导致大量保险合同的条款被宣布未生效,保险人因此而产生的败诉非常之高。

协议各方虽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鉴于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及经济情势有高下之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本性上是愿意尽量通过格式条款争取更多利益和规避更多责任,尤其是在当下市场经营者主体日益集中的过程中。法律以求通过以上措施来规制格式条款的霸王本性,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如此,在实际案件中是接受方自愿放弃了权利还是提供者驱逐了接受方的权利是在点纠缠不清的,再加上条款本身的含义需要通常理解即可解释,适用上述措施的可能性变得狭小了许多。继而接受方的心理也经常会这么想并在行动上放弃了维权。

交易结构中的各方应当明白,法律只是对交易本身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标准,是最基本的利益分配模式,也组成了市场门槛的一部分。经营者各方必须达到这一法律要求,否则说明是在浪费经济资源。

资源有限,必须厉行节约。经营者各方若想存续发展,务必采取各种策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在此前提下,对于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可选择性较少或这一行业普遍采取的格式条款,政府及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执行合同法,保障自由市场竞争作用的发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及参与积极性也是在长远保护这个行业。行业或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利作为代价,在一个产业链条上应当均衡各方,这样的结果也会促进产业服务标准的升级。同时,法院也不应当按照政府的思维进行判案,为利益各方提供一个法律理性指挥下的博弈的中立制度平台。

京东商城,通过该条款即“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非法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将法律要求其必须承担的商业风险及成本赤裸裸地直接转嫁给了消费者。如果法院的这一判决导致换货和退货的请求急剧增加以致于导致其亏损甚至倒闭,法律只能表示:抱歉,我认为你不适合在中国生存。

目前市场化正在迅速深化扩展进程中,交易种类日益繁多复杂,法律对交易条件规制的滞后性之矛盾越来越突出。法院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本案件)不能再主持诉讼各方调解,而是通过深入调研格式条款、限制和排除竞争条款等,深刻吸取部门立法的历史教训,凭借对法律的专业理解和司法权以判决形式对交易本身的某些条款及其背后的利益分配安排及时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不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京东商城很快表示尊重和遵守法院判决,并迅速进行了修正。此态度值得肯定,不像中国移动这种政策垄断企业拒不配合法院的协助调查令,将对合作伙伴的保密义务做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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