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外出就餐、购物消费时,难免会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购买到了不合格食品,甚至是吃坏了肚子。但在维护自身权益,向商家索赔时,往往遭遇各种各样的刁难或门槛。而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显然进一步夯实了经营者的责任,有助于其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有权请求价款10倍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这是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但现实生活中,有商家为扩大知名度,往往发布更加诱人的承诺。如有商家承诺“假一赔百”“假一赔万”,以向消费者展示其商品质量和后续保障。然而,一旦消费者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找上门,“假一赔百”就可能成了“赔偿100元”。这显然是在玩诱导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规避责任的文字游戏。
根据该司法解释,这样的套路显然行不通了,凡是经营者承诺的标准较高的,其即应本着“就高”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购买到问题食品的消费者索赔时,还有经营者以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为由拒绝赔偿,这样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
要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3倍赔偿和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10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这与一般的“填平损失”赔偿原则不同。再者,以消费者受到损害为赔偿前提无疑显得荒谬和违反常识,这相当于强行要求消费者非得吃坏肚子或吃出人命方可索赔,极不正常。
可以说,食品安全与任何人的权益都密不可分,如果不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强调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谁都可能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夯实经营者的责任,让其对问题食品承担严格的责任,方能倒逼经营者多些责任意识,让消费者少遭遇些问题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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