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同居一年分手涉诉 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案例浏览:339次举报


男子陈某与女子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两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当天,陈某给付彩礼现金5万元,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除给付彩礼外,原告还给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大约3万余元。定婚后不久两人同居。2018年6月15日,陈某生病住院,但李某未去医院探视,之后便搬走分居。

被告李某辩称,2018年元月,她与原告陈某协商双方结婚事宜,因当时她在省外打工,陈某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转账给她1万元,是用于购买衣服、回家路费等花销。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但需要原告帮助归还所背负外债5万元,原告同意并拿出5万元帮她归还外债。至诉讼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双方在一起同居了一年多,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给她转账购买结婚物品、帮助她归还债务均属自愿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月10日,原告给被告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衣服属于赠与行为,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万元,结合当地习俗,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3.5万元。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5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182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5%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32769 昨日访问量:22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