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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女友还前任彩礼 未能结婚理应返还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案例浏览:242次举报

陈某系陈某军、艾某之女,2015年谢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两人恋爱前,陈某已与王某恋爱,且双方已订立婚约,王某为订立婚约向陈某一家给付了彩礼款。后因陈某与谢某相恋,王某便要求陈某一家返还彩礼。经双方协商,若谢某代陈某一家向王某返还彩礼,则王某不干涉谢某与陈某交往恋爱。

随后,谢某与家人商量,通过村支记高某向陈某一家给付彩礼4万元。经结算,认定王某向陈某一家共给付彩礼3.2万元。其后,陈某将剩余的8000元返还给谢某。

2019年4月,谢某与陈某因故分手,谢某要求陈某一家返还彩礼遭拒,遂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谢某与陈某同在苏州一工厂务工,务工期间两人同吃同住,务工所得的工资收入均由谢某领取,作为两人共同生活开支。

彭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婚恋过程当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赠与女方家庭的礼物或礼金,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这种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将相应的财产予以返还。本案中,谢某与陈某已终止恋爱关系,考虑到谢某曾领取陈某的工资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支,判决由陈某、艾某、陈某军酌定向谢某返还彩礼款2.2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艾某、陈某军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谢某给付彩礼4万元时,双方未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且其中的3.2万元已被陈某一家用作退还王某彩礼之用,但谢某支付该3.2万元的目的在于与陈某建立恋爱关系,且该钱系由陈某一家直接开支,故3.2万元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可能收入混同的事实,酌定陈某、艾某、陈某军返还2.2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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