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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但未登记 已收彩礼应当返还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案例浏览:261次举报


男女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但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因彩礼返还引发矛盾纠纷。近日,重庆四中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杨某财与被告张某丽于2018年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19年1月,根据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婚礼前,被告向原告索要62000元作为彩礼,随后,原告转给被告24900元。被告收到原告彩礼后,双方举办了婚礼。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关系由此恶化。

2019年4月,原告向酉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2000元。

酉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为了达成结婚目的而为的给付,并非简单的赠与行为。原被告虽然按照民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遂判决被告张某丽返还原告杨某财彩礼礼金62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丽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到62000元彩礼事实不清。

重庆四中院审理查明,在原告父亲杨某和去被告家送彩礼的前一天,原被告聊天确定彩礼金额为62000元。同时,在支付彩礼当天的上午,杨某和在银行取出现金4万余元并销户,下午杨某财到被告家送彩礼,晚上原告向被告转账24900元,之后双方如期举行了婚礼。

合议庭认为,杨某和取出了其所有积蓄的事实,可以合理确信杨某财已足额支付了彩礼。张某丽否认该事实,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主张未足额收取彩礼的事实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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