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农村房赠与非农户、农村房赠与非农户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案例浏览:353次举报


韩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韩某拥有位于北京市某村X号正房1间。2014年8月,韩某与刘小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系母子关系,现就母亲韩某,将自有房屋赠与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某村X号正房1间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赠与房屋。二、该赠与房屋是经北京市某法院民事调解书依法继承取得(附调解书)。三、该房屋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一并赠与。四、本赠与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该房屋所有权、居住使用权均全部属乙方所有。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按印后即时生效。”

此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经查,刘小某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中,韩某自愿将其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农村房屋赠与刘小某,刘小某表示接受赠与,双方赠与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但该赠与合同第三条中,韩某将该房屋的相应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该房屋相应的土地系宅基地使用权,属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并无权处分,且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刘小某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故赠与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权一并赠与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5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182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5%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36390 昨日访问量:25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