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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财产问题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3次举报


 导读 : 目前中国很多家庭中妈妈存在的困难和法律漏洞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婚姻法新解释的实施,直接打破了婚姻家庭组成的合作契约,也就是夫妻彼此的责任权力义务失衡,让法律失去了对女性应有的保障效力。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越开越多的女性成为了单亲妈妈。对于这类人来说,无论是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单亲妈妈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呢?

  一、关于子女抚养

  1、离婚时怎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第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第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抚养子女不尽责有什么法律后果?

  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经常会因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那么取得了抚养权的单亲妈妈们就要切实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承担起应有的抚养监护义务。尤其是年轻的单亲妈妈,既要工作又要带孩子,很辛苦,请保姆又没有条件,有的就将年幼的子女送到老家交给父母带养。现实当中就发生了父母带养外孙子女而导致其受伤,另一方要求变更监护权,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的案例。

  这给我们的单亲妈妈提了个醒: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单亲妈妈在抚养、照顾、监护子女方面的义务,相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际上是更重的。因此,单亲妈妈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后果,孩子的爸爸就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3、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阿燕与阿明于2006年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由母亲阿燕抚养,阿明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阿明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给原告,没有另外支付过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现阿燕认为物价上涨,且阿明月收入约7500元,300元的抚养费对其来说过低,遂起诉要求阿明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孩跟随母亲阿燕生活,小孩父母虽然就其抚养费作出约定,但不妨碍小孩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在综合考虑小孩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后,最终将抚养费定为每月1500元。

  小编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存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等情形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4、离婚后可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离婚后,应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二、关于财产争夺

  1、离婚怎么争夺财产?

  (1)了解离婚事由

  A、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B、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

  C、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D、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F、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G、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收集确凿证据

  为了证明丈夫为过错方,就要找出并收集他的过错证据,而不是口头说明。私家侦探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取证,将丈夫婚外情真实情况用图片、录像、音频等方式记录下来,或者通过妻子的协助记录其通话记录、邮件等。

  (3)婚后财产的确定

  应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确定,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并根据证据程度来进行分析,过错方应当如何进行赔偿等事宜。

  (4)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协助其选择如何对婚后财产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是多少,是否追加赔偿等等问题。

  2、发现漏分财产怎么处理?

  很多单亲妈妈在离婚时,因为各种原因,在财产的处理上并不完善。比如曾经有位全职太太,离婚时做生意的丈夫告诉她公司亏损了,没钱,她带着孩子一分钱没拿就搬走了,日子过得很苦,可是一年后她偶然得知原来前夫早就把财产转移到另一家公司了,那么从法律上说,这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且可以多分。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这不光是捍卫自己权益,也是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而争取权利。

  离婚后发现漏分财产如何处理?

  在法院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比例最大的案件是双方约定了财产已经处理完毕或者双方没有财产争议了,但离婚后一方又发现对方隐藏、转移了部分财产,或者发现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漏分了部分共同财产,往往发现漏分财产时距离离婚已经多年,掌握财产的一方最常用的对抗方式就是主张诉讼时效丧失。但是现在这招不灵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是漏分了共同财产,就应当进行审理。

  3、继承份额别放弃

  曾经有一位非常优秀的女性,可是很不幸丈夫患了癌症,去世前留下遗嘱:把一套房子留给她和孩子,另一套留给自己父母。可丈夫的父母却将这两套房子都占着,认为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由儿媳妇代书的。

  遗嘱无效并非她与儿子就不能得到房子。因为遗嘱既然无效,就按法定继承继承,她与儿子还有丈夫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共同继承这两处房产。所以,遇到这类情况的单亲妈妈,别忘记法律赋予您或者您孩子的继承权,这是您的合法权益,应当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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