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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赡养生父母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9次举报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既然已经被收养,那么被人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一边是养父母,一边是生父母,是否都需由该子女赡养呢?阅读了下文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所有的疑问就能解开了。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是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与养父母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所以,被人收养的子女对其生父母不再负担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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