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谨慎义务和投资义务之比较
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区分为普通的谨慎管理义务和较高的谨慎投资义务两类。将意定监护与信托中的注意义务比较:
第一,就普通的管理义务而言,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意定监护协议中的注意义务与信托中的注意义务都应以理性第三人的注意标准确定。意定监护或信托中的受托人未尽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第二,就财产的投资义务而言,意定监护人只能根据意定监护协议取得投资权。至于信托的受托人,如果是普通的民事信托,受托人是否享有投资管理权限和义务,须根据信托文件来确定;如果是专业的信托机构,则受托人负有投资的义务,且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受托人只要审慎考虑投资组合策略后,即使出现投资风险,也不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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