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即为夫妻共同意思或为家庭共同利益。
一方个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联络,原则上应当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对该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或债务人家庭客观上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02债权人能否追加配偶夫妻共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规定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的情形,故即使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若是生效判决中只确认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债务,则在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侵权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侵权人的配偶与侵权人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清偿债务后,也可以以该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负担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款。
03延迟履行债务额利息应如何负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均应积极予以履行,因延迟履行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债务利息,应当由夫妻共同负担。具体到在对外承担上,夫妻双方均应作为连带责任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在内部分担上,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各承担一半债务,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较大份额的,应按照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普法提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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