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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案例浏览:472次举报

31.珠海市香洲区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009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33平方米,于2015年11月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32.珠海市香洲区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103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91平方米,于2015年11月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33.珠海市香洲区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109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33平方米,于2015年11月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34.珠海市香洲区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2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26平方米,于2015年11月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35.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002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91平方米,于2011年12月5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李敬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36.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003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19平方米,于2014年6月2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王振玉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37.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004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91平方米,于2014年5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鞠凤英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38.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005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91平方米,于2014年5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高峰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39.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007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33平方米,于2011年11月2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李晓霞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0.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008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33平方米,于2011年11月18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杨晓云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1.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010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47.03平方米,于2011年12月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史立力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2.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102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91平方米,于2014年5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王红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3.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104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91平方米,于2014年5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贾玉波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4.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105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91平方米,于2014年5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宋晓莉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5.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107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33平方米,于2014年5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刘康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6.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1单元3108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33平方米,于2014年5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邵晓东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7.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1.95平方米,于2014年6月2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韩松霜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8.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3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31平方米,于2014年6月2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李妍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49.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4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2.33平方米,于2014年6月2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李惠杰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50.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5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1.64平方米,于2011年12月2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李惠敏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51.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6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6.07平方米,于2011年12月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唐娈佳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52.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7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6.07平方米,于2014年6月2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李惠丽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53.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8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6.07平方米,于2014年6月2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李海涛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54.珠海市昌盛路376号华发世纪城157栋2单元1909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55.85平方米,于2014年5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案外人李洪涛名下,其中李某占45%份额;55.澳门沙格斯大马路58号壹号广场26楼T7/F座房屋,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面积为89.071平方米,业权人为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登记意定抵押给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6.澳门沙格斯大马路58号壹号广场22楼T1/E座房屋,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面积为131.789平方米,业权人为李某与魏某,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登记意定抵押给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澳门沙格斯大马路58号壹号广场25楼T2/A座房屋,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面积为155.524平方米,业权人为李某与魏某,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登记意定抵押给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澳门沙格斯大马路58号壹号广场35楼T2/B座房屋,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面积为156.729平方米,业权人为魏某,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登记意定抵押给澳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澳门伦斯泰特大马路297-303号凯旋门38楼B座房屋,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面积为185.015平方米,业权人为李某,于2015年1月8日申请登记意定抵押给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澳门伦斯泰特大马路297-303号凯旋门36楼B座房屋,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面积为185.015平方米,业权人为李某,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登记意定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澳门伦斯泰特大马路297-303号凯旋门49楼A座房屋,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面积为152.081平方米,业权人为李某与魏某,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登记意定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澳门氹仔米尼奥街341号鸿发花园/雄业14楼X座房屋,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面积为77.5平方米,业权人为李某,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登记意定抵押给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3.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3号楼1层145号房屋,该房屋购买于××××年××月××日,买受人为魏某和婚生子李泽强,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149.72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64.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3号楼1层146号房屋,该房屋购买于××××年××月××日,买受人为魏某和婚生子李泽强,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149.61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65.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3号楼1层147号房屋,该房屋购买于××××年××月××日,买受人为魏某和婚生子李泽强,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117.35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66.北京市朝阳区黄衫木店3号楼1层148号房屋,该房屋购买于××××年××月××日,买受人为魏某和婚生子李泽强,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132.56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魏某要求分割的公司为:1.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628万元,其中李某出资3893.40万元,魏某出资1298.62万元,李泽强出资1085.98万元,魏红出资350万元;2.吉林省温馨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1380万元,魏某出资1220万元,魏红出资200万元,李健出资200万元;3.长春温馨鸟名店广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30万元,魏红出资620万元,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4.北京温馨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20万元,魏东出资30万元;5.吉林省温馨鸟装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270万元,魏红及郭云舫各自出资90万元;6.哈尔滨温馨鸟鼎鼎香餐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李某,该公司目前处于注销登记状态;7.吉林省温馨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魏某出资200万元,李健出资200万元,魏红出资200万元;8.万捷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资本1万港币,其中魏某出资5000港币,魏东出资5000港币;9.万捷集团有限公司(澳门),注册资本2.5万元澳门币,其中李某出资1.5万元澳门币,魏某出资1万元澳门币。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已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3)吉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力争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对于房产问题,双方均同意各自向法庭进行报价,并同意由报价高者取得相应的房屋。对于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问题。由于本案离婚双方涉及的财产较多,争议较大,审理时间较长,故在一审法院2016年3月30日的庭审中已经明确告知双方“法庭经过合议决定除了今天庭审双方提到的证据之外,再不接受双方所提供的新的证据和相关诉请”,故本案应以双方之前所提供的证据和诉请作为审理范围。经审查,魏某在本次庭审及之前要求分割的财产为:(1)五家公司的股权,分别为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温馨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温馨鸟名店广场有限公司、北京温馨鸟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温馨鸟装饰有限公司。(2)房产64套,包括北京房产13套、上海房产4套、哈尔滨房产4套、珠海房产34套、澳门房产9套。其中魏某对于要求分割的澳门车位一个,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故魏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实为63套。在其后举行的听证会上,魏某又提出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7号楼0701号房屋、A2581车位、A2586车位等三套房产,对此李某同意分割。故本案审理的魏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应为66套(具体房产情况详见前述审理查明部分),包括北京房产16套、上海房产4套、哈尔滨房产4套、珠海房产34套、澳门房产8套。虽然在3月30日的庭审之后,魏某还提出分割吉林省温馨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捷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及李某名下的其他财产,李某也提出要求分割魏某在海南的房产、孙海洋代持的北京房产及魏某名下的其他财产,一审法院也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配召开了三次听证会,但是听证会是以促成双方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和解方案为目的的,双方最终并未达成财产分割和解方案,且李某一方一直坚持以魏某的诉讼请求涉及的财产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双方对海南房产及是否存在由孙海洋代持的房产也存有争议。故本案本次审理的财产范围仅为魏某要求分割的5家公司和66套房产为限。对于其他财产,已经超出本案审理范围,且双方均未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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