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初字第3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滢炜、徐海龙,被上诉人魏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初字第3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温馨鸟名店广场有限公司、北京温馨鸟贸易有限公司中,李某及魏某的全部出资及股权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根据公司审计情况给予魏某相应的经济补偿;2.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初字第3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50号钰海帝景2单元301号房屋及-1层A028、A028-1号车位、珠海市横琴新区濠江路8号琴海湾15栋701号及702号房屋暂不予分割;3.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魏某隐匿的全部财产的90%,依法判归李某所有;4.依法改判案外人替李某及魏某偿还的5800万元贷款,双方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债务;5.判令魏某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无视双方意思表示,简单将公司股权平均分配,必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僵局,严重减损各方股权价值,严重损害李某及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2.一审法院对房产的分割错误,审理范围超出诉讼请求,对共同债务未进行判决,明显偏袒魏某。3.魏某隐匿巨额财产,一审法院未调查取证,违法保全李某财产,对李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置之不理,严重侵害李某合法权益。4.一审判决房产补偿款的给付期限太短,不顾基本事实,显失公正。
魏某辩称,1.一审判决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温馨鸟名店广场有限公司、北京温馨鸟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平均分割,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一审判决将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50号钰海帝景2单元301号房屋及-1层A028、A028-1号车位、珠海市横琴新区濠江路8号琴海湾15栋701号及702号房屋的五套房产依法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3.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帮助偿还房屋贷款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李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魏某有隐匿巨额财产的行为。5.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于李某一方。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魏某与李某离婚;2.分割夫妻共有的14家公司股份及价值1.6657亿元的房产;3.鉴于李某有过错,请求在分割财产问题上照顾魏某一方;4.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魏某主张对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和公司股份平均予以分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某与李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魏某于2013年5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婚后财产予以分割。
魏某要求分割的房产总计为66套,分别是位于北京的房产16套、上海的房产4套、哈尔滨的房产4套、珠海的房产34套,澳门的房产8套。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1.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58号新阳名苑5栋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1363.27平方米,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2.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58号新阳名苑5栋2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784.75平方米,于2003年9月1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3.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58号新阳名苑5栋3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1338.40平方米,于2003年9月1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4.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20号新阳名苑2栋1103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180.60平方米,于2003年9月1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5.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都市经典家园2号楼212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118.91平方米,于2005年2月1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6.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10号楼24至25层D2805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127.19平方米,于2009年11月2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7.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号楼1至2层30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323.31平方米,于2009年12月1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8.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7号楼6层07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公寓,面积为236.55平方米,于2009年10月29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9.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5、7、8、19、21号楼地下车库-2层A2581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60.54平方米,于2013年5月16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10.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5、7、8、19、21号楼地下车库-2层A2586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62.47平方米,于2013年5月29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11.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7号楼-2层31区013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29.09平方米,于2011年7月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12.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7号楼-2层31区013-2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29.09平方米,于2011年7月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13.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7号楼-2层31区014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29.09平方米,于2011年7月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14.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7号楼-2层31区014-2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29.09平方米,于2011年7月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15.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9号楼1层0927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商铺,面积为255.85平方米,于2009年10月21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李某之女李健名下,其中李某占80%份额;16.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3号楼17至18层4单元19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666平方米,于2010年2月1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和婚生子李泽强名下,其中魏某占10%份额;17.上海市潍坊西路1弄8号16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公寓,面积为304.02平方米,于2005年6月9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18.上海市潍坊西路2弄5号3502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公寓,面积为92.58平方米,于2011年1月13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19.上海市浦东南路1088号1402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办公楼,面积为338.93平方米,于2006年6月2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20.上海市潍坊西路1弄10号16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公寓,面积为280平方米,于2006年1月25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和婚生子子李泽强名下,其中李某占50%份额;21.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38号绿洋山庄20栋20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299.24平方米,于2011年12月19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22.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38号绿洋山庄20栋15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299.15平方米,于2015年11月12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魏某名下;23.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50号钰海帝景2单元3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302.75平方米,于2015年3月17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24.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50号钰海帝景2单元401号房屋,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302.32平方米,于2015年3月10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25.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50号钰海帝景-1层A021、A021-1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23.81平方米,于2015年3月10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26.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50号钰海帝景-1层A028、A028-1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23.81平方米,于2015年3月10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27.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濠江路8号琴海湾15栋701号房屋,产权登记人李某,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183.28平方米;28.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濠江路8号琴海湾15栋702号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李某,房屋类型为住宅,面积为183.28平方米;29.珠海市横琴新区濠江路8号琴海湾一期二段地下室B-415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11.4平方米,于2016年1月19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30.珠海市横琴新区濠江路8号琴海湾一期二段地下室B-439号车位,房屋类型为车位,面积为11.4平方米,于2016年1月19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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