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亿聚鑫公司为支持其合同无效的抗辩,提供其所开发的游戏界面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游戏《复古传奇》界面比对材料一宗,认为聚信飞龙公司要求开发的软件需求涉嫌侵犯后者的著作权,所以双方的合同无效。聚信飞龙公司质证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要嘉亿聚鑫公司去联系获得盛大公司的授权,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嘉亿聚鑫公司也回复在联系授权中,故聚信飞龙公司的需求不存在侵权行为,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聚信飞龙公司所述事实及理由属实并成立,所以原审法院对嘉亿聚鑫公司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合同中明确记载,关于上架运营所需盛大游戏授权书,由嘉亿聚鑫公司负责渠道对接,而且在双方履行合同中,嘉亿聚鑫公司也称在联系获得盛大公司的授权,从未说过因涉嫌侵权而无法开发的问题,所以嘉亿聚鑫公司以此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嘉亿聚鑫公司所述“需求中有约定可以修改管理权限”涉嫌侵权用户隐私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该种约定是否实施,嘉亿聚鑫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该项约定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条件,而且嘉亿聚鑫公司作为游戏的开发者,如果认为聚信飞龙公司的此种要求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聚信飞龙公司修改此项要求,但嘉亿聚鑫公司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出此种要求,现以此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没有依据。
(二)嘉亿聚鑫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两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按照双方合同及工期变更单的约定,嘉亿聚鑫公司应于2019年4月22日交付软件,但嘉亿聚鑫公司至今未能按约向聚信飞龙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软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嘉亿聚鑫公司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聚信飞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嘉亿聚鑫公司返还所付款项,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本案中,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90000元的违约金,诉求中也要求嘉亿聚鑫公司赔偿违约金,但该数额远高于聚信飞龙公司现举证所证明的实际损失,嘉亿聚鑫公司认为聚信飞龙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故依法对嘉亿聚鑫公司赔偿聚信飞龙公司违约金的数额在90000元以下予以酌减,考虑聚信飞龙公司前述为履行合同派驻人员所支出的5923元租房支出损失及附带的误工损失、合同约定的律师费13000元以及项目正常经营聚信飞龙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确定嘉亿聚鑫公司赔偿聚信飞龙公司违约金的数额为45000元。由于所判的违约金数额已足以弥补聚信飞龙公司所受损失,对于聚信飞龙公司要求嘉亿聚鑫公司赔偿其他损失的诉求不再另行支持。
李哲作为嘉亿聚鑫公司的股东,聚信飞龙公司交纳的首付款汇入了李哲个人账户中,且嘉亿聚鑫公司并未向聚信飞龙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导致嘉亿聚鑫公司与股东李哲的财产混同,无法明确区分;同时,经查询,发现嘉亿聚鑫公司并无可供保全的财产,债务履行能力缺乏保障。故嘉亿聚鑫公司、李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聚信飞龙公司的利益,综合上述因素,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聚信飞龙公司与嘉亿聚鑫公司2019年1月30日所签订的《定制产品合作合同》;(二)嘉亿聚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聚信飞龙公司返还首付款135000元;(三)嘉亿聚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聚信飞龙公司赔偿违约金45000元;(四)李哲对上述二、三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聚信飞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嘉亿聚鑫公司、李哲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9元,由聚信飞龙公司负担4039元,嘉亿聚鑫公司、李哲负担50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嘉亿聚鑫公司、李哲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聚信飞龙公司为证明嘉亿聚鑫公司、李哲给其造成的损失,向本院提交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收据。其中,《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记载:发包方(甲方)为聚信飞龙公司,承包方(乙方)为衡水百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的落款处仅有两公司的盖章,并无落款时间。
嘉亿聚鑫公司、李哲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已在原审中提交。且原审显示该合同的抬头为衡水康信飞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明显属于聚信飞龙公司自制的材料,系虚假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聚信飞龙公司曾在原审中提交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该合同的抬头为衡水康信飞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的落款不一致。在二审中又向本院提交了抬头为聚信飞龙公司的内容相同的装饰合同,且合同无落款时间。前后两合同内容相同,但抬头及落款却不一致,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聚信飞龙公司提交的租房合同是否应当采信。首先,该租房合同系聚信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聚信飞龙公司所签,双方之间具有紧密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存疑。其次,即使该租房合同系真实的,合同约定房屋的用途是作为聚信飞龙公司办公、食宿使用,不能认定为系为涉案游戏软件所专用,故难以认定为系聚信飞龙公司为开发涉案游戏软件的损失。
第二,关于聚信飞龙公司提交的装饰工程合同是否应当采信。聚信飞龙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在原审及二审中两次提交了内容相同的装饰工程合同。首先,两次提交的合同抬头及落款均不一致,原审提交的合同抬头为衡水康信飞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正文为聚信飞龙公司;二审提交的合同抬头及正文均为聚信飞龙公司,但缺乏落款时间。对于该两份合同前后矛盾之处,聚信飞龙公司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且合同缺乏相应的资金往来凭证相印证,不能证明该合同系真实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其次,即使该合同为真实有效的合同,也不能证明装修的房屋系为涉案游戏软件所专用,难以认定为系聚信飞龙公司为开发涉案游戏软件的损失。
第三,关于原审法院确定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聚信飞龙公司一审起诉主张两被上诉人向其赔偿损失37592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本案嘉亿聚鑫公司、李哲赔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嘉亿聚鑫公司、李哲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减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聚信飞龙公司为履行合同派驻人员所支出的5923元租房支出损失及附带的误工损失、合同约定的律师费13000元以及项目正常经营聚信飞龙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确定嘉亿聚鑫公司、李哲共同赔偿聚信飞龙公司45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聚信飞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9元,由衡水聚信飞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作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