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衡水聚信飞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信飞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嘉亿聚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聚鑫公司)、李哲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聚信飞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仲儒,被上诉人嘉亿聚鑫公司、李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林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信飞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嘉亿聚鑫公司、李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聚信飞龙公司与案外人衡水百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装饰合同不予认可,认定事实有误。装饰工程合同中合同抬头处所书“衡水康信飞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笔误,合同中无论是正文部分甲方名称亦或合同签章均为聚信飞龙公司。该笔误并非位于合同正文处,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的真实意思表达,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因该合同抬头与落款不一而对该合同不予采信,事实认定显然错误。(二)原审法院对聚信飞龙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租房合同不予认可,认定事实有误。虽然邵克儒为聚信飞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邵克儒与聚信飞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而非以公司名义。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该合同应合法有效。之所以该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之前,是为了聚信飞龙公司在软件交付后得以第一时间开始运营,抢占市场。(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聚信飞龙公司应当获得90000元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原审法院在确定聚信飞龙公司所受损失时,忽略了嘉亿聚鑫公司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过错程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事实,导致所判金额不能弥补聚信飞龙公司所受损失。
嘉亿聚鑫公司、李哲共同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聚信飞龙公司提起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聚信飞龙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聚信飞龙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聚信飞龙公司和嘉亿聚鑫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YJX2019010112的《定制产品合作合同》;2.嘉亿聚鑫公司向聚信飞龙公司返还首付款135000元;3.嘉亿聚鑫公司向聚信飞龙公司赔偿损失375923元(聚信飞龙公司明确该诉求包含赔偿违约金90000元);4.嘉亿聚鑫公司向聚信飞龙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5.李哲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由嘉亿聚鑫公司与李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0日,聚信飞龙公司与嘉亿聚鑫公司签订了编号为JYJX2019010112的《定制产品合作合同》,约定聚信飞龙公司委托嘉亿聚鑫公司开发手机游戏软件《怀旧传奇》,开发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并以合同附件形式约定了软件开发具体要求。合同总价款为300000元,首付款为135000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需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聚信飞龙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嘉亿聚鑫公司支付首付款135000元。2019年4月1日,嘉亿聚鑫公司向聚信飞龙公司交付了一款软件安装包,聚信飞龙公司检测发现,嘉亿聚鑫公司交付的安装包完全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并于2019年4月3日向嘉亿聚鑫公司提出修改意见。由于需要修改的地方太多,双方经过协商,将嘉亿聚鑫公司交付软件的时间变更为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15日,嘉亿聚鑫公司又向聚信飞龙公司发了一款名为“国宝熊猫”的游戏测试安装包,经检测发现,该游戏是聚信飞龙公司认识的第三方游戏开发团队所开发,根本不是嘉亿聚鑫公司开发的产品,可见嘉亿聚鑫公司根本就没有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游戏开发、修改工作。时至今日,嘉亿聚鑫公司一直没有向聚信飞龙公司交付符合合同及附件要求的游戏软件,缺乏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已构成根本违约。由于嘉亿聚鑫公司的违约,给聚信飞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聚信飞龙公司为运营该游戏,支付一年房租160000元、装修费用210000元,在济南市租房支付房租5923元,并已经雇佣员工支付了工资。嘉亿聚鑫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90000元,但该违约金远远不能弥补聚信飞龙公司的损失。另外,聚信飞龙公司给嘉亿聚鑫公司支付首付款时,嘉亿聚鑫公司要求将首付款135000元转入李哲的个人账户,而非嘉亿聚鑫公司的公司账户。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李哲为嘉亿聚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但其个人收受该笔款项并无法律上的原因。嘉亿聚鑫公司财产和主要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因此,聚信飞龙公司请求李哲承担连带责任。
李哲、嘉亿聚鑫公司原审共同辩称:(一)聚信飞龙公司诉求解除《定制产品合作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聚信飞龙公司与嘉亿聚鑫公司签订的《定制产品合作合同》实质是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嘉亿聚鑫公司了解到合同标的物系基于韩国ActozSoftCo.Ltd公司及WemadeEntertainmentCo.Ltd公司共同开发的《TheLegendofMir2》(中文名称为“传奇”或“传奇2”或“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软件,该软件已在我国申请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之后该公司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聚信飞龙公司的需求侵犯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二)聚信飞龙公司诉求嘉亿聚鑫公司返还首付款135000元、赔偿损失375923元、代理费13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根据责任比例的大小,返还给聚信飞龙公司相应的合同价款。(三)聚信飞龙公司诉求嘉亿聚鑫公司、李哲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虽然聚信飞龙公司将首付款135000元打到李哲的个人账户中,但李哲只是一种代收款的行为,聚信飞龙公司所交纳的款项仍然归嘉亿聚鑫公司所有,嘉亿聚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李哲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如果认定嘉亿聚鑫公司、李哲违约,聚信飞龙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合同内容
2019年1月30日,聚信飞龙公司(乙方)与嘉亿聚鑫公司(甲方)签订《定制产品合作合同》,约定以下内容:
1.项目内容
(1)乙方委托甲方开发手机游戏软件《怀旧传奇》,软件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2)本软件开发的栏目架构及相关功能开发细节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为合同的附件。
2.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总价款300000元,包括游戏定制开发费用250000元,游戏资质申请上架费用50000元。
第一阶段:乙方首付游戏50%款项,即125000元,甲方开始游戏制作。乙方首付资质10000元,甲方准备游戏域名、游戏软著、两个游戏服务器。第一阶段共计135000元。
第二阶段:甲方软件开发中期(研发至软件测试环节),乙方一次性付款75000元,资质20000元,甲方准备游戏版号与备案。第二阶段共计95000元。
3.开发进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在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乙方的需求后40个工作日完成游戏开发。此时间不包括审核时间、乙方单方面因素造成的研发进度无法进行及乙方的验收测试时间。或因修改意见乙方未能及时反馈,时间顺延则甲方的工作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UI效果图确定次日起开始计算。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提出的本软件需求及内容不含反动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按合同的要求,进行本软件的开发。(3)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本软件的开发。
9.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妥善履行本协议下任何条款被视作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
11.守约方有权聘请律师,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等全部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
该合同附有《怀旧传奇1.76需求》,其中关于上架运营所需资质一表中载明:盛大游戏授权书方式:渠道对接。
双方在需求附件上也均有签字。时间:2019年1月30日。
(二)关于合同履行
2019年1月30日聚信飞龙公司向李哲个人账户付款135000元,嘉亿聚鑫公司向聚信飞龙公司出具了《怀旧传奇》首款的收据。李哲为嘉亿聚鑫公司的法人、股东。
双方为了方便游戏开发,建了微信工作群,其中,2019年2月27日,聚信飞龙公司工作人员问嘉亿聚鑫公司工作人员:盛大授权书怎么样了?嘉亿聚鑫公司回答:我们准备跟盛大签约了。2019年4月1日,嘉亿聚鑫公司给聚信飞龙公司发了一个《完美传奇安装包》,聚信飞龙公司回复:“已经看过测试包,满足图片和模型,还需要修改我的需求,优化游戏流畅度”,“除了画面和怪物,其他基本都要重搞”。2019年4月4日,双方签订《工程变更单》,将嘉亿聚鑫公司的交付时间变更为2019年4月22日,主要内容为对游戏功能进行优化,费用0元。
2019年4月15日,嘉亿聚鑫公司给聚信飞龙公司发了一款软件包“国宝熊猫.APK.1.1”,聚信飞龙公司回复:“你这个版本我早见过了,我已经对你们彻底失去信心了,拿个别人的糊弄谁了?”
另外,聚信飞龙公司经了解,该“国宝熊猫.APK.1.1”系案外人开发的,由嘉亿聚鑫公司工作人员孙静向案外人要来再发给聚信飞龙公司,案外人提供了孙静的微信聊天信息,并称该“国宝熊猫.APK.1.1”系案外人应嘉亿聚鑫公司要求于2019年4月14日发给嘉亿聚鑫公司工作人员孙静的。至本次庭审时,嘉亿聚鑫公司未再向聚信飞龙公司提交软件。
为保证合同履行,聚信飞龙公司派人在济南市租房支出5923元。聚信飞龙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13000元。
(三)关于有争议的证据的认定
关于证明嘉亿聚鑫公司给聚信飞龙公司造成的损失,聚信飞龙公司提交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嘉亿聚鑫公司提出异议,经查,合同抬头为“衡水康信飞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落款不一致,且无合同履行的证据,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聚信飞龙公司另提供租房合同一份,但该租房合同是聚信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聚信飞龙公司所签,嘉亿聚鑫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认为现金交付160000元不符合常理,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签订时间是在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之前,也缺乏证据证明该款项实际履行,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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