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苏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乐公司)、上诉人江苏省黄海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农场公司)、上诉人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黄海分公司)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权、胡玲,上诉人黄海农场公司与上诉人大华黄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增加赔偿数额250万元;2.增加判决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承担判赔金额50万的20%10万元作为律师费;3.增加判决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承担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12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不当,除去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赔偿金额所剩无几,远不足以补偿苏乐公司所受损失,也不足以惩戒和震慑侵权违法行为。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种植“苏秀867”面积达15000余亩,按500元/亩利润,获利达750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苏乐公司请求侵权赔偿300万元并不过分。(二)原审法院遗漏苏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合理开支而未支持。种子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均明确合理开支部分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因此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应得到法律支持。
大华黄海分公司针对苏乐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苏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与大华黄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一致。
黄海农场公司针对苏乐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苏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与黄海农场公司的上诉理由一致。
大华黄海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苏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苏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黄海农场公司实际种植了“苏秀867”错误。展示牌是应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基于此前合同关系树立,不能证明种植了“苏秀867”,具体是否种植应以实际种植情况为准。(二)原审程序错误。苏乐公司负有证明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侵权的举证义务,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但未释明,剥夺了就举证责任分配答辩及补充举证的机会。(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要求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就没有种植负举证责任错误,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应由苏乐公司举证,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无法证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四)原审判决金额明显过高。即便根据展示牌显示,也只种植了11000多亩,对应的种子数量很少,50万元明显过高。
苏乐公司针对大华黄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大华黄海分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但判赔金额明显过低。
黄海农场公司针对大华黄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述称:同意其上诉理由。
黄海农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苏乐公司对黄海农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黄海农场公司是设立在黄海农场场域内的一家国有公司,因历史遗留原因企业名称一直为“江苏省黄海农场”,2018年公司制改造后更名为“江苏省黄海农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任何关于水稻生产或稻种繁育的业务,而在实际经营中,自2011年江苏农垦种植业资源重组以来,黄海农场公司亦未进行过任何与种植业相关的业务。黄海农场公司并非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无权也无需干涉该块土地发生的任何经营事项。因此,黄海农场公司与涉案纠纷无任何关联。原审判决将“黄海农场”的地理概念等同于“江苏省黄海农场”这一独立法人单位,将在“黄海农场”场域内其他公司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均认定为由“江苏省黄海农场”参与的侵权纠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苏乐公司针对黄海农场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结合(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8049号公证书、8050号公证书中的截图,以及原审判决中大华黄海分公司的自认,黄海农场就是黄海农场公司,黄海农场公司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大华黄海分公司针对黄海农场公司的上诉请求述称:大华黄海分公司为涉案土地的种植行为供种,但不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
苏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苏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苏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赔偿苏乐公司损失300万元;3.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承担苏乐公司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款的20%作为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4.诉讼费用由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承担。原审审理中,苏乐公司明确,请求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海农场公司在原审期间辩称:(一)黄海农场公司未大面积繁育涉案品种权的种子;(二)黄海农场公司与大华黄海分公司未就涉案品种权的种子有任何来往;(三)被诉侵权行为超出黄海农场公司的经营范围,黄海农场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大华黄海分公司在原审期间辩称:(一)大华黄海分公司与黄海农场公司有合作。黄海农场公司不具备繁种的经营资质,即使有繁种行为,也是大华黄海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二)大华黄海分公司与苏乐公司自2010年开始有繁种育种合作。大华黄海分公司经调取2017年繁种计划,发现在涉案的农场中没有大面积繁种的计划,因此苏乐公司可能在证据保全的时候发生了错误。(三)大华黄海分公司与苏乐公司订有繁种协议,其“苏秀867”品种都是从苏乐公司处合法取得。即便大华黄海分公司有种植“苏秀867”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苏乐公司权利
2010年11月29日,浙江省嘉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所)、东海县守俊水稻研究所、连云港市苏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农业部申请“苏秀867”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5年11月1日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101005.7。该植物新品种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浙江省嘉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所)、东海县守俊水稻研究所、连云港市苏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苏乐公司永久独占“苏秀867”水稻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和生产经营许可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苏乐公司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和经营“苏秀867”水稻品种种子。
二、黄海农场公司、大华黄海分公司及被诉侵权行为
江苏省黄海农场成立于1992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4608万元,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集中式供水(地面水)(以上经营范围凭相关审批手续经营);林、牧、渔业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的销售,商品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煤炭信息咨询服务;土地、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原审审理中,江苏省黄海农场更名为江苏省黄海农场有限公司。
大华黄海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9月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胡玲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9月6日10:24,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和代理人胡玲以及权利人的工作人员来到响水县黄海农场,公证人员对黄海农场场部进行拍照。权利人的工作人员介绍测量方法为公证人员、代理人、权利人的工作人员现场驾车在农场种植区道路上行驶,使用测亩仪记录路线完成对行进路线区域内的面积测量,取得农场面积的初步证据。依据上述方法,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和权利人的工作人员在黄海农场的各分场进行测亩工作。每到农场分场的一个测亩开始地点,公证人员首先进行手机定位并对现场进行拍照。代理人使用测亩仪依照上述方法进行测量,过程中公证人员使用手机的地图功能记录测亩进行的路线,测量结束后测亩仪显示的数据为一分场、二分场(部分)测量记录约为13209亩;二分场(部分)、七分场、八分场、九分场(部分)测量记录约为33522亩;五分场、六分场、九分场(部分)、十一分场、十二分场、十三分场、十四分场测量记录约为57132亩。针对以上过程,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8049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田间有“黄海分公司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展示牌,相关内容有:本基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黄海农场境内,基地建设单位: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分公司,水稻品种:连粳7号、苏秀867等,另有小麦品种。有效期2017年3月至2022年3月。田间有“农业部水稻高产增效创建万亩示范片”展示牌,相关内容有:示范地点: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分公司第五、八生产区,面积规模:10158.41亩,产量目标:750公斤/亩,种植品种:苏秀867等五种,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田间还有“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海分公司第六生产区机插水稻高产创建千亩片”展示牌,相关内容有:面积规模:1298.15亩,产量目标:750公斤/亩,种植品种:苏秀867等三种,落款日期2017年7月。
2017年9月8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和申请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胡玲以及权利人的工作人员来到黄海农场十一分场。公证人员对十一分场田间展示牌进行拍照。代理人胡玲和权利人的工作人员以业务洽谈为由与一位自称“十一分场的孙队长”男子在分场的水稻田接触,公证人员对接触地点进行手机定位。代理人和权利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向“孙队长”询问水稻种植情况,“孙队长”介绍现场种植的水稻品种是苏秀867,分场这个品种种植面积约一千亩,分场去年才开始种植该品种,种源是农场自己种子公司提供。在征得“孙队长”同意后,权利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在田中取得三株水稻样品。
公证人员和代理人胡玲以及权利人的工作人员来到黄海农场十分场。公证人员对十分场50大队展示牌进行拍照。代理人胡玲和权利人的工作人员以业务洽谈为由与一位自称“十分场的姜队长”男子在分场的水稻田接触,公证人员对接触地点进行手机定位。代理人和权利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向“姜队长”询问水稻种植情况,“姜队长”介绍现场种植的水稻品种是苏秀867,该连队这个品种种植面积约四百亩、分场种植面积约二千亩。分场去年才开始种植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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