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江西某地的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是超市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被盗出而未发现,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毛某甲(精神病患者)偷拿菜刀作为作案工具,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
对该判决,编者持保留意见,认为加重了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的法律义务。
编者认为,如果正常观察,明显能发现毛某甲精神不正常,而超市却没有发现,之后毛某甲偷拿菜刀出去杀人。超市对此偷刀杀人事件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的判决书,没有证据证明超市是明显能发现毛某甲属于精神不正常之人而允许其进入超市。
再如果,毛某甲持偷拿的菜刀在超市内或超市管理的其他场所内杀害他人。不管超市管理者是否及时制止,都会因对商品(菜刀)的管理存在疏忽而承担大小不一的过错责任。但本案毛某甲杀害他人的地方不属于超市的管理场所。
排除以上情况外,编者认为,超市是人流汇集比较集中的购物场所,虽然超市都建立有安防、安保体系,但由于其不具备执法权,故其防保措施仅限于仪器的监测和肉眼的观察,不可能对顾客人身进行搜查性的防损检查。因此,对人流密集又处于开放式经营的超市而言,即便有再完善的安防、安保体系,也不可能做到360度无死角监控。商品损耗是每个超市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也是每个超市着力解决的经营难题。依据现有的技术及条件,几乎没有任何一家超市可以把商品损耗率(除商品自身原因)降为零。故以此没有发现被盗走的菜刀,就认定超市疏于管理和没有尽到足够的防范义务,是加重了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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