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为用人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的情况。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可提出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按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由保险机构予以赔偿。
第二种情况为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工伤者只能提起工伤赔偿,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予以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均由其向工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存在何种过错形式诸如:劳动者纪律松散、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企业管理混乱、设备设施不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其他意外事故等等。一旦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就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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