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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网络经营合规有待商榷之处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1次举报


化妆品网络经营合规有待商榷之处


2.1 化妆品网络经营广告合规


伴随着目前化妆品行业发展规模的日益扩大,《新条例》出台并强化了对化妆品在注册、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化妆品虽相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整体安全风险较小,但也是属于药监局监管的特殊类别产品。化妆品广告宣传(特别是在网络经营平台)作为可以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产品选择的重要环节,也应当参考2019年12月24日出台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适当提高化妆品广告审查管理的标准。在《意见稿》网络经营相关规定中,涉及到广告宣传的仅出现在《意见稿》第65条中,即要求产品网络宣传页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夸大功效,相比《新条例》的对应条款[19],没有进一步作出更细致、清晰的规定。此外,《意见稿》也没有明确其在化妆品广告监管角度,与《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之间具体参照和适用关系。


2.2 化妆品网络直播及跨境电商合规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在化妆品经营领域出现了化妆品网络直播带货和直播卖货这一商业模式,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直播营销也属于网络经营。此外,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规范跨境电商行为,但《意见稿》中的网络经营相关条款中欠缺对新型互联网经营模式的规定,同时,也未就网络直播及跨境电商模式下的电商平台及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义务作出区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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