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重视化妆品网络经营合规
电商经济的蓬勃发展潜移默化中改变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除了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购物网站,新型的社交APP如抖音、小红书甚至微信等也成为了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的热门平台。为了规范这类电商平台以及网络销售者,此前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消保法》”)、《电子商务法(2019年生效版)》(“《电商法》”)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意见稿》在与前述规定形成衔接的同时,针对化妆品这一类商品的特点与特定风险,在明确要求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资质和要求需与线下实体销售者保持一致外,还对化妆品电商平台予以了细化规范。
1. 《意见稿》针对化妆品电商平台的特别规定
因化妆品质量和安全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经营化妆品的电商平台需要履行相对于一般电商平台而言更严格的义务。为了更好的防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风险,相较于《电子商务法(2019年生效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意见稿》对化妆品电商平台在备案、审查以及处理特殊事件等环节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