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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化妆品委托生产要求的原因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5次举报


 细化化妆品委托生产要求的原因


在化妆品生产环节,委托生产是行业常态。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化妆品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1]。然而近年来,委托生产也给化妆品行业带来了诸多问题:


1.1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安全风险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药监局在日常抽样检查中经常发现委托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2016年8月9日《总局关于84批次防晒类化妆品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66号)通报了84批次实际检出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不符的标称防晒类化妆品生产(代理)企业的情形,其中涉及委托生产的比例达25%,包括委托方为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韩束防晒乳[3]。即使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也可能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如2020年4月16日发布的2020年第28号通告中[4],国家药监局公示了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包括由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5]委托康柏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1.2      委托方与受托方责任不明且由此导致消费者维权及监管机关监管困难


一般而言,在委托生产关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6],受托方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委托方承担。实践中,委托双方就相关责任承担问题出现较多民事争议[7]。如在琦雅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告”或“受托方”)与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金蔻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或“委托方”)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中[8],原告因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市监局予以行政处罚。因双方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了原料由被告提供及被告承担一切由自身涉及违法经营行为所构成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了“排除原告人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可能”,法院最终才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除行政处罚主体不明外,在《新条例》及《意见稿》明确化妆品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前,因委托双方应承担的如化妆品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引发的损害赔偿、不良反应报告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清晰,由此也使得实践中“消费者维权无门、监管机关行使职权受阻”等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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