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主要从监管制度、重点环节、监管手段、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全面落实《新条例》。具体而言,《意见稿》细化基本监管制度,明确了监管者如何运用为化妆品生产经营所设置的独有监管手段;其次,它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委托关系的双方、网络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美容美发机构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它明确监管手段,在强化原有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新条例》新增的补充检验、紧急控制措施、责任约谈、信用管理等监管手段作出了明确规定;最后,它厘清了法律责任,统一执法力度,全面覆盖各类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情形。
《意见稿》亮点颇多,但也存在有待商榷之处。基于实践及以往法律服务经验,笔者将对《意见稿》中的主要亮点,即化妆品委托生产要求、境内责任人制度以及网络经营合规这三方面进行具体解析,以供各位读者一同讨论、相互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