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未对合同解除的含义予以明确,目前关于合同解除的概念也并没有统一标准。
学界中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韩世远教授则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
上述三位教授的对于合同解除的观点代表了当前我国学界对合同解除相关概念的主流观点,虽是略有不同之处,但是大体上一致:合同解除的对象只能是有效合同,不能针对无效合同,由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进行意思表示,解除的结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后,向将来消灭,不产生溯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