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的解除通常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与合意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所列举的五项属于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定解除的标准为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具体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根本违约、迟延履行、预期违约等。
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都属于意定解除事由。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属于合意解除。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为约定解除。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的意思进行约定解除事由。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合意解除,实质上是当事人放弃原来所达成的旧的合意,重新达成一个新的合意来否定原协议,形成新的协议。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即约定某一事件发生、行为出现时,合同解除。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等,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