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具备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就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民纪要》第46条也规定:“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解除效果。据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的通知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知时建议采取书面形式通过ems邮寄加微信、短信等形式同时发送,确保送达以发生解除效力。
第三,计算异议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条,原则上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异议期限予以约定,如果未予约定,则从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计算三个月便是。对于受到解除通知的合同相对方,若有异议则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避免超过异议期限导致失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