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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相关规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0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75次举报

善意取得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尤其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地位,由于与无权处分行为具有天然的联系,所以在债权法体系尤其合同效力制度中也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物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源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2、转让人无处分权

  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两种情形。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

  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非依据法律行为受让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如法定继承、公司合并等。其次,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付出了对价,具有有偿性。有偿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手让,具体包括互易、买卖,担排除了赠与、遗增等无偿方式。

  4、受让人手让财产时为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对于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应当已经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于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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