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凭离婚协议不能过户房产房地局:须产权方签字同意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1次举报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商品房归女方,房地局却说,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过户还得前夫签字同意。但前夫百般阻挠不签字,前妻只好告上法庭。

王X与张XX从小青梅竹马,成家后张XX又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和王X一起创业,经过多年打拼他们有了自己的公司,也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使丈夫能无后顾之忧地发展事业,张XX从副总的位子上退居家中,相夫教子。

然而,王X有钱就“变坏”。他从最初的早出晚归发展成几日不归,当张XX发现其中缘由时,王X早已家外有家。张XX曾多次苦劝,但终未唤回丈夫的心。2010年,他们正式协议离婚。

心灰意冷的张XX放弃了公司的全部股份。她向丈夫提出的唯一要求是,将她和丈夫共同拥有的一套商品房留给女儿。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商品房归他们的女儿所有,贷款由王X承担。

 然而,事后拿着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房地局过户时,房地局认为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没有王X和张XX双方的签字,单凭离婚协议书房地局不能办理过户。王X得知此情况后,不但不协助办理过户,还多次骚扰她们母女,母女俩被迫离开了那套房,在外租房度日。

张XX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X履行离婚协议并协助房产过户。后此案在某法院开庭审理。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丁嫣律师认为,在离婚现象比较普遍的今天,提请大家注意:单凭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处分大额夫妻财产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尤其对于那些还有银行贷款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对于上述案件,只有在还清作为抵押权人——银行的贷款的前提下,张XX和她女儿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0.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7534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6405篇 (优于99.84%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98055 昨日访问量:192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